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精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2014年起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
第四条 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业奖学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其它党政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办公室主任为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申请组织、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学校对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根据当年学业奖学金财政拨款确定学业奖学金金额和获奖名额。
第七条 预算下达学校后,学校一次性通过受奖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银行卡发放。学校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表现予以评定,一年级新生按入学考试成绩、已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项加权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按学术成果、文化课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项加权评定(各项参考权重见附件2)。
第十条 综合表现由培养单位进行评定;入学考试成绩为初试与复试成绩之和;学习成绩评定以上一学年成绩为依据;学术成果评定以上一学年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依据(上一学年是从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
(1) 参评学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2)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和缴纳学费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4)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着;
(5)经查证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参评学年未完成课程学习或有考试科目不及格的;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当年学业奖学金拨款情况、各一级学科和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分配评审名额。
第十三条 办公室召开工作部署会,组织培养单位参评工作人员学习文件精神。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宣传并于初评前公示评审委员会名单。
第十五条 符合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按时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表》,并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专业获奖、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支撑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负责审核《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表》各项材料和评分。评分结果在培养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办公室。
第十七条 办公室根据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学生评分,按照一级学科分类对评分进行汇总排序。根据评分排名在各一级学科分配名额内确定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名单在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办公室设立咨询投诉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间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最终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裁决为最终处理意见,由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业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进行评审。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或评审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如在评审过程中,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同时减少学生所在培养单位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审名额,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