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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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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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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做好我校本年度各项资助评审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我校将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二)各系(院)成立以党政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专业老师、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系(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委、寝室长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总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10%。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成立后需在系(院)公示。

三、认定依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四、认定等级及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3个等级,认定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活表现、学习态度、思想品德、民主评议等方面进行。具体困难等级标准参见附件2《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

五、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向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两表正反打印一页纸上,一式二份,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系(院)留存。

(二)认定评议: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活表现、学习态度、思想品德等方面开展民主评议,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确定学生困难等级,报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系(院)审核: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材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系(院)总人数30%以内,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分别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20%、60%、20%。通过审核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提交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在系(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校内公示。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系(院)认定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各项资助项目的前提。今年部分省份遭受洪涝灾害,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各系(院)要开展受灾家庭学生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要将受灾家庭的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优先对象。

同时,按照教育精准扶贫要求,统筹好各项资助工作,对于发放了《贫困手册》的贫困家庭,由贫困家庭子女凭《扶贫手册》向学校申请就学救助,《扶贫手册》作为学校确定受助资格的依据。未发放《扶贫手册》的贫困家庭,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国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平台审核确认后,作为学校确定受助资格的依据。确保教育精准扶贫的救助对象(重点为在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优先享受资助政策(本科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严格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能获得国家及学校的各项资助。

(三)认定工作结束后,系(院)必须对认定学生跟踪调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收回该生所受奖助学金,上交学校。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举报,一经调查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收回该生所受奖助学金,上交学校。同时,减少该系(院)本学年度和下一学年度奖助学金名额。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滚动管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因突发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学生信息档案作出调整。

各系(院)请于10月21日前将以下材料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公示(图片、纸质盖章材料),会议记录及照片(纸质材料);

2.被认定困难学生上学年成绩单(纸质盖章文件);

3.《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电子、纸质盖章文件);

4.《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正反打印一页纸上,纸质盖章文件);

5.《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纸质文件)。

调查表、认定申请表、量化评分表序号必须与统计表序号顺序一致。

附件:1.《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正反打印)

2.《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

表》

3. 《湖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