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鄂学助[2016]1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0〕3号、教财厅函〔2010〕16号)。
二、评审名额及奖励标准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名额12个,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各系(院)评审名额依据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国画系、油画系、版画系、壁画系、雕塑系、水彩画系、动画学院、美术学系、设计系、环境艺术设计系、服装艺术设计系、工业设计系各1名。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次下达的评审名额为指导性计划,学校将根据此名额等额上报,如审批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名额,学校将根据校级公开评审的成绩排序,按调整后的名额择优上报。
三、评审条件
(一)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学生必须在普通全日制高校学籍库中有学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学习成绩在所就读年级、同专业范围内排名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初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补考成绩及格后对初试成绩进行覆盖的情况,视为不及格),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2.如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该生必须在以下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申请奖学金(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及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获得。
四、评审程序
(一)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部署会,组织各系(院)参评人员学习文件精神。
(二)各系(院)将评审文件在系(院)进行张贴。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专业老师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按年级、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委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评议小组,学生代表总人数不少于该年级、该专业总人数10%。以上小组成员名单在系(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系(院)组织符合评审条件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将成绩排名表、获奖证书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证明材料提交学生所在年级、专业评审评议小组。
(四)系(院)各年级、专业评审评议小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将评审材料交系(院)评审工作组。
(五)系(院)评审工作组评审学生材料,拟定获奖建议名单,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如系(院)选定的不是同范围的第一名,注意核实第一名的情况及落选原因,以免导致学生投诉)。讨论通过名单在系(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级专业评委对系(院)评定拟获奖学生进行评审,系(院)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参加评审会。评审采取学生本人公开答辩形式,每名学生脱稿汇报5分钟并进行PPT展示,同时提交获奖作品、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证明材料原件。校级评审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评审要求
评审过程中杜绝任何形式的分割、挪用行为,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获奖学生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评审期间,纪检监察审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咨询、投诉电话:81317062、81317221,邮箱:47462684@qq.com,接受老师及学生的咨询和投诉,确保初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按时报送材料
请各系(院)于2016年10月25日下午5:00前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本(见附件1,正反打印,请严格对照附件4《审查要点》要求填写,尤其注意落款时间要求);
2.《2015-2016学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见附件2,盖章纸本和电子文档);
3.国家奖学金审查表盖章纸质一份(见附件3);
4.系(院)评审报告一份。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系(院)评审小组、评审评议小组成员、评审结果公示情况(要和学生申请审批表中公示时间保持一致),电子和纸质文件各1份,纸质文件加盖系(院)公章;
5.小组评议、系(院)评审、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及照片;
6.评议小组、评审小组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材料(照片或者截图);
7.系部初评学生所在年级、专业2015-2016学年成绩排名表,加盖系(院)公章;
8.学生获奖作品、获奖证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材料复印件(原件原作公开答辩时提交);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2015-2016学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 国家奖学金审查表
4.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审查要点
湖北美术学院
2016年10月18日